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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制度是什么?

时间:2018-08-18 23:00:45
作者: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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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生育率逐年在下降,很多朋友只想生一个,那么就想要生一个自己满意的,那么就需要去做性别鉴定,但是对于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是不想去做的,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个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呢?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规定》共25条。确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建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程序(第十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十四条)。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四)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规定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第二十四条)。

  可以看出来,原来我们是不能去做鉴定胎儿性别的,因为这些鉴定的条件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去做鉴定的,是不能随意去鉴定生男生女的,因为这些事情是违法的,如果非得去做的话,那只能去香港验血测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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